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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绝笔信”教师女儿眼睛误伤怎么赔 律师:司法途径相对合适
信息来自:徐州健康网    发布时间:2019-08-05 18:00:00    阅读量:2755次
[摘要]:淮海名医: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董事朱文雷律师分析说,认定侵权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行为,第二有损害结果,第三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主观上有过错。”

  人民网徐州8月5日电(朱殿平、闫峰)江苏丰县女教师“绝笔信”事件的起因是其女儿左眼失明的赔偿问题。记者从丰县政府部门获悉,县教育局在协调处理过程中曾多次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被李秀娟拒绝。在法律界人士分析看来,如果李秀娟女儿的同学确实是无意中造成的伤害,是不构成侵权责任的,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的具体数额以及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都需要具体分析,因此通过司法程序维权恰恰是相对合适的方式。

  李秀娟是丰县梁寨镇周楼小学教师,其女儿就读于丰县实验小学。8月1日,丰县教育局曾向该县信访局出具一份《关于李秀娟反映学生梁芸嘉眼睛被甩伤问题要求重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3月12日下午放学时,丰县实验小学学生李某、秦某在走廊排队时拿着校服打闹,无意间用校服拉锁碰到了梁芸嘉的左眼。事发后,班主任常老师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未发现梁芸嘉眼睛有异常症状,其后,梁芸嘉一直正常上学。”约一月后,李秀娟发现孩子左眼眼皮有个疙瘩,去丰县人民医院检查,4月16日梁芸嘉在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做了眼睑肿物切除术,就医后要求学校出面协调医药费问题。丰县实验小学于2018年4月至12月十多次协调此事。

  丰县教育局认为,因学生打闹与梁芸嘉视力下降的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确凿证据证实,且李秀娟提出了36万多元的高额赔偿金,协调未果。协调期间,当事学生李某、秦某两方家长及学校均建议李秀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李秀娟坚决不走司法程序。此后,李秀娟多次到丰县教育局和县信访局、徐州市信访局、江苏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

  另据《报告》称,截至2019年7月24日,经丰县教育局财审股、县实验小学会计共同审核李秀娟为其女儿梁芸嘉治疗眼睛所花销较合理的车票、医药费、住宿、餐饮、打的等费用共计31135.87元。“本着人道精神,教育局安排实验小学通过梁寨中心校李秀娟工资账户,先期代付。其他费用,建议李秀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董事朱文雷律师分析说,认定侵权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行为,第二有损害结果,第三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主观上有过错。”就此事来看,如果当事学生确实是无意中造成李秀娟女儿的伤害,实际上是不构成侵权责任的,只能按照公平责任来处理,也就是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学校责任的界定,则要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原因等,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至于“适当赔偿责任”的具体数目、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界定,最好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很多时候当看到类似案例,也就是当个人和单位发生纠纷而个人是受害人的时候,人们大多会对个人抱有同情心,只要单位说走司法途径解决就被认为是一种推诿。”朱文雷律师表示,受到损害的个人当然值得同情,也应当得到应得的赔偿,同时作为单位来说也有自己的权利,不能够道德绑架,迫使单位最大限度满足个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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