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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儿童医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对参保人的规定
信息来自:徐州健康网    发布时间:2021-05-07 17:18:00    阅读量:11414次
[摘要]:淮海名医:致全市医保参保人的一封信尊敬的医保参保人:您好!医疗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党中

  致全市医保参保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医保参保人:

  您好!

  医疗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21年1月1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涉及主体包括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为进一步强化医保管理服务,保障医保参加人合法权益,现将《条例》中涉及参保人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醒告知如下: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其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欺诈骗保行为既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也对党和政府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请广大参保人员管好个人用保行为,严格按政策享受医保待遇,管好个人医保卡,不出借、不租借医保卡,敢于检举揭发身边的骗保行为。

  医保连着千万家,守护基金为健康;我的健康我负责,我的基金我维护。让我们携手起来,同时发力,维护好我们共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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